一个集团公司,我们属于旗下一个自负盈亏有独立法人的外资企业,现公司可能要撤资(是否倒闭可能未知,因为暂时还未亏损),请问这种情况下,职工是否是按照劳动合同法赔偿: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处在三期职工的赔偿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