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请问关于计算加班工资时,计算公式中的“基数”是否有法律相关规定?例如:我公司的工资=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绩效工资+补助,但是公司制度中规定了加班工资计算的“基数”为基本工资与岗位工资之和(非全部实际工资),这样做合法吗?
还有想问问:根据2014年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计算全年日平均工资时,应该按21.75天还是按20.92天计算?
夏榆 2014-07-08 16:49 回复 赞(0) 1楼
1、日工资的计算
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8]3号】
日工资和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
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
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2、加班费用的计算:
现在有两种说法:
第一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员工手册中约定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但要有地方的相关法条作为依据;比如重庆市、广州市等
第二种:不可以约定,按照实际工资计算加班工资
具体执行需要根据地方的规定执行,可以咨询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