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ick.Gao 2014-07-10 12:00 回复 赞(0) 2楼
1、首先咱们来明确一下退休返聘人员与企业的法律关系。这里有三种情况:(1)已办理退休手续,开始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这类返聘人员与现用人单位是不存在劳动关系,属于雇佣关系或者劳务关系。(2)退休人员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3)退休人员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后,又在后一个企业工作的,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按劳动关系处理。
2、反聘企业应当为退休人员提供什么待遇,履行什么义务,应当根据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的法律关系而定。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再聘企业应当按照劳动法规的规定,向员工提供相应的福利待遇;如果双方之间是劳务雇佣关系,企业应当按照合同法等民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承担相应的责任。
3、在受雇人工作中受到人身伤害的时候,雇主仍然要对受雇人承担赔偿责任,但雇主赔偿责任与工伤赔偿有较大的区别,主要有以下四个:(1)赔偿主体不同,工伤发生的大部分费用及人身赔偿大部分由社保基金支付,企业仍然要支付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等少部分费用;而雇主赔偿责任中,由雇主分担的比例部分全部由雇主自行承担。(2)计算方法不同。工伤赔偿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方式计算,雇主的赔偿责任按照《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规规定的方式计算。(3)雇主赔偿责任,适用过错相抵原则,如果受雇人有过错,要相应减轻雇主的赔偿责任,而在劳动关系中,工伤事故中员工能够得到的赔偿不受员工在工作中是否有过失的影响。(4)雇主赔偿责任,如造成身体伤残,可另外要求精神赔偿;而工伤赔偿中,不存在另外支付精神赔偿的问题。
4、退休返聘人员用工风险防范问题:
(1)如果退休人员与企业之间的人身附属性很低,而退休人员也不需要遵守企业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制度的,再聘企业最好与其采用合作或者承揽之类的方式,而不要采取劳动关系或者雇佣的方式,因为在合作或承揽等合同关系中,合作方和承揽方应当自行承担由于其自身原因造成的法律风险或法律责任。
(2)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劳动关系的,企业应当与退休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退休人员属于尚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而在前一个单位办理内退手续的,如果企业还能够为其办理社会保险的,企业应当为其购买相应的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属于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养老保险待遇或退休金的人员(根据深圳社保局的作法,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人员无法办理社会保险),应当在劳动合同中明确说明不能办理的原因,员工同意不办理相关保险,以免员工之后反而以未办理社保保险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没有办理社会保险,如果退休人员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伤害,将会给企业带来数目可能十分巨大的赔偿。如果要防范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
(3)如果再聘企业与退休人员之间是雇佣关系的,再聘应当与其签订雇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另外,如果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到伤害,雇主仍然需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如果公司要预防这种风险,建议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或者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并在本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