忆memory 2014-07-10 10:59 回复 赞(0) 3楼
同意2楼的说法,要看你们的制度以及员工是否有书面确认。但对你们现在的做法,我也不敢苟同:
1. 一年结清一次请假天数的做法本来就不合理,一个月一次清晰明了,而且方便及时对错误进行更正;
2. 还要看员工请的是什么假期,每种假期的处理方式应该不同的,事假、年假补回天数的做法勉强可以认可,但病假补回天数我觉得不太妥当;
3. 个人认为本例中的情况应该按比例扣除请假的工资吧,最好还是不要让员工延长服务期,一是增加社保公积金的成本,社保局不会看你的这些天数是补假还是其他,他们只认定合同没有结束,当月在职就应该缴纳。二是员工如果清楚自己这个月是在补假,是无偿的,肯定不会很积极的工作,即使不是消极怠工,也担心会影响其他员工的工作。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