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更名:A公司于2014年6月1日进行了更名手续(已到工商、税务、质监等部门备案),更名为B公司。仅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均无变更,并已于名称变革当天登报申明。原公司名称公章已经作废。
2. 问题描述:公司在对内部员工劳动合同进行检查的时候,发现了大量的问题。如:
a) 应续签而未续签的:在2014年1月1日合同过期未续签(公司未及时发现与其续签),但并未离职,目前正常工作的;
b) 合同无效:仍在有效合同期内,但当时合同并未盖上A公司公章的;
c)问题无固定期合同:当时的人力资源主管/专员未经汇报,就与不完全符合条件的员工签署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3.解决方案求助:
a) 续签的前溯性问题:续签的劳动合同,如何解决14年1月1日—5月31日之间的空白期问题?如何操作?(因B公司自6月1日才生效,补签需要原A公司公章,A公司公章已作废)
b) 重签的前溯性问题:对于在14年之前就签署的,无效的劳动合同,如何解决签署日—14年5月31日之间的空白期问题?(因B公司自6月1日才生效,重签需要原A公司公章,A公司公章已作废)
c)无固定期合同的解决方案:对于已签署的无固定期合同,能否与员工协商,经对方要求或同意,签回固定期合同?该如何操作?
威廉酒哥 2014-07-11 10:08 回复 赞(0) 1楼
这公司挺垃圾的,首先AB公司只是换了个名称其主体还是一样的
如果认为已经不是原先公司了,不承担原先公司的权利义务那是不可能的!
以我来看解决这些个事,公司换名字还不如不换名字。原先A公司解决这个事补充就好了现在换B了就要更新了,可是原合同问题如此之多要解决就很棘手了
a)应签而未签而且是公司的问题,那好了14年1月1日—5月31日这段期间他可以要求月薪双倍赔偿,如以此理由离职还有一份赔偿金。解决办法A公司的不理了,B公司直接签无固定期合同,在合同中增加补充协议,写清楚该员工的本厂工龄及AB公司关系,转为无固定期合同理由。这样员工能接受,不会再找前账
b)风险同上,办法同上,如果员工还愿意继续在公司里做那最好,如果不愿意那你们就得准备赔钱了,估计这种垃圾公司也不会给员工上社保吧~,跟老板说准备跑路吧
c)这个可能性是存在的,但是很小,买断工龄给予一年2~3个月的赔偿金员工估计有可能接受,但是这个可能和你的初衷相违背,如果你是想不花钱就搞定这个事,没有可能。这么烂的公司很容易被告赔偿,而有一个员工得到了甜头其他的都会效仿,你们老板的钱够不够赔啊?
李继超 2014-07-11 14:12 回复 赞(0) 5楼
看你一直纠结章的问题,提醒一下,“仅进行了公司名称变更,法人代表、注册资本、主营业务、组织架构、办公地点、联系方式均无变更”,最重要的你没提,如果“注册号”没有变,那么组织法律实体未变,劳动合同可以变更不必重签。如果变了,就需解决劳动合同解决的问题。
基本上,不会出现你所说的上述3个问题。
提醒一下,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结束是随法律实体的消失而终止的,仲裁申诉期为1年(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中止时效的原因”)
先看看企业的变更形式对应的哪一种,再来确定你们的劳动合同处理办法是否合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lvhuizy 2014-07-11 10:49 回复 赞(0) 3楼
首先说公司的人事管理工作很混乱,基础工作不到位,人资人员工作不负责任,存在较多用工风险;其次,处理复杂问题简单化,A公司与B公司只是更名可视为一个企业来处理,针对你提出的问题可以分成几种情形:
1、应续签未续签的按新公司重新签订,直接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注明原A工龄连续计算;
2、只因未盖章的的事实劳动合同,视为有效,与新公司续订重新签字或做劳动合同变更,连续计算工龄;
3、已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合同虽不符合签订条件但已既成事实只能继续履行,做劳动合同变更即可。
以上答复是企业正常经营、员工没有离职或提出异意的情况下处理的办法。如有特殊情况,则另行处理!另外,人事工作存在保密的义务,对于企业和个人都没有损失的情况下,不应公开的问题可以不予以公开,认真处理完善好,人资应做好反省和调整不称职人员。
个人意见仅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