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继超 2014-07-17 22:57 回复 赞(0) 6楼
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注意以下要点:第一,劳动合同中有约定的情形;第二,公司制度通过工会,合法;第三,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且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由此三点才能与以下法规不完全冲突(结果由仲裁或法庭判定(民事诉讼))。
综上所述,依你们公司现在情形来看,建议不要扣工资,胜诉概率太低了。
亲~~~有帮助的话,给个赞吧,呵呵!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