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现处于医疗期间,请教如何能做到不违反且符合法律规定?
江苏昆山一私营公司,一员工工资2500元/月,含全勤奖200元,09年8月进厂,75年出生,实际工作超出10年,自5月起开始请病假,病历是原发性肝癌,可能时间比较久,现发病假工资给员工,发放标准是否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1530元/月*80%支付,然后再扣除社保(医疗期间的工资不得低于最低工资的80%是扣除社保后还是未扣社保前)。还是必须按照每月固定工资的80%,主要是从长远考虑(可能会请很长时间的假),是否有相关法律条文?谢谢
mangcao 2014-07-15 13:58 回复 赞(0) 2楼
一、休假在六个月以内的为疾病休假工资:
上海是有两个个文件规定,一是患病六个月以内连续工龄八年以上,按上年度平均工资的100%。(1995)83号文件沪劳保发
二是疾病休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最低标准,不低于当年当地最低工资的80%。(2000)14号 沪劳保保发,不包括应有职工个人缴纳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三、休假六个月以上的为疾病救济费(上年度平均工资)比例就更低了:按工龄是三个档次,工龄不满一年40%、满一年不满三年50%、三年以上60%。
你可以参照江苏的规定计算。我们原来有个癌症患者,我们在疾病医疗期的休假工资是按照最低工资的80%。因为他的工龄满4年不满六年。
你们是他的工龄10年了,休假时间肯定在六个月以上的。按他的情况应该是疾病救济费,不是疾病休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