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一员工,患神经元病,经劳动能力鉴定中心鉴定委员会参照《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二级伤残。根据国家关于非因工伤残病假时间规定,公司已经为该员工发放基本工资6个月,现在鉴定结果已经下来,该如何处理这件事。公司为合资企业,购买的是社保局综合社会保险。
求高人指点,最好同时提供法律依据,谢谢!
三平 2014-07-22 15:49 回复 赞(0) 2楼
首先是医疗期。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规定,“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其次是医疗期内的待遇。《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规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
千与千寻333 2014-07-22 11:04 回复 赞(0) 1楼
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第七条规定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 第59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