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一产线员工,才来没几天,去课长处请假未得到批准,后私自走了。部门开过来一张处罚单,意思是试用期不合格,劝退。像这种情况,能否开除不要?人事需要再打电话给其员工说明情况劝其过来办理离职手续吗?
千与千寻333 2014-07-22 16:50 回复 赞(0) 3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但用人单位若想用“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需要说明理由。
而上述案例,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属于旷工行为。如果企业有相关制度规定,员工旷工*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建议按“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来处理。但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才能实施:1、经过平等协商民主程序制定;2、内容合法;3、已向劳动者公示或者告知劳动者。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4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如果满足上述要求的,用人单位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发放旷工告知函给员工,通知员工前来办理离职手续。
jennycai123 2014-07-23 17: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