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男员工由于是老板的熟人介绍进来的,一进公司就跟在老板儿子身边办事,由2012年9月入职到如今已经22个月了,一直有购买五险一金但没有签订劳动合同。近段时间,老板儿子听到传言说该员工想辞职不做了,但是要求经济补偿,太子爷要求我们好好处理。。。
1.如果该员工自己提出辞职,且员工要求经济补偿应该怎么算给他?
2.据劳动法规定超过一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应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如果成功劝到该员工不离职,与其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过2个月后再调岗跟着辞退是否就可以补偿少点呢?应该怎么算?
3.如果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3个月后自己离职,公司是否就可以不用补偿一分钱?
千与千寻333 2014-07-23 10:02 回复 赞(0) 2楼
未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风险有两个:
(1)支付“双薪”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成就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风险。《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员工自己提出辞职,是单位违法在先,那么要支付11个月的双倍工资,并按《劳动合同法》第47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支付经济补偿金;
2、如果员工不离职,与员工补签无固定期劳动合同,那么只需支付双倍工资,如果调岗则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否则不能随便调岗;
3、如果签订无固定期合同3个月后,员工再提出辞职,则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劳动合同起始时间应该从员工入职时起,落款处时间在保证在入职一个月内。而且不知道当地的劳动合同是否需要劳动部门鉴证。所以即使补签劳动合同后,员工提出辞职,也不能完全避免之前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另,不知道上述公司除未签订劳动合同,是否给该员工购买了社保,否则员工还可以要求公司补缴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