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员工从4月份开始请病假到现在,腰椎肩盘突出,要治疗到今年年底,他要请病假至年底,公司肯定不同意啊,要跟他解除合同,他要公司赔点钱再走,这种情况下能单位能单方解除合同吗?这种他不能胜任岗位的,单位要不要赔偿呢?
补充:他那岗位是体力活,他这病肯定是不能继续干了。给他安排调岗的话,他还在治疗期,根本上不了班
复兴之路 2014-07-24 15:49 回复 赞(0) 1楼
关于职工患病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争议.处理这类争议,仲裁委员会不应简单地按照《劳动法》第26条规定办理,还应依据劳动部颁发的《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6条、第7条,《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以及《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76条等规定具体分析、具体对待。
首先,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病)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当地劳动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
其次,对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或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要求其退出劳动岗位,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终止劳动关系。
其三,对被鉴定为五到十级劳动能力的职工,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同时应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劳动部颁发的《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1994]481号)给职工以经济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