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下属几家分厂,其中有一个分厂的财务主管于7月24日申请离职,因为找到了一家比较好的单位,那边也要其尽快入职,已商定将于8月1日入职。该员工在之前的工作中和老总多次争吵,老总对他也很恼火。现在老总和她谈了,指出几点:1、离职时间必须是一个月后,期间不允许请假。2、将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如有问题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追其责。3、考虑到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其在一个月离职后应配合公司方的交接及熟悉工作过程。
该员工因为比较看重新的工作,很想早点离职。
如果她没有达到一个月时间强行离职,就去新单位工作了,我公司应该这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新单位真的入职了,而没有拿到我公司的离职证明,我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该员工和其新的单位?如要起诉,名义是什么?该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延后发放,待其交接全部完结后发放?这样做要办理什么手续?
ramsea 2014-07-25 12:44 回复 赞(0) 1楼
对于该案例我的个人意见如下:
财务在每个公司中的地位都是举足轻重的,作为财务的主管在离岗前接受必要的审计是合法合理的;
虽然劳动合同法中规定劳动者必须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大多数企业都会稍微通融点,在工作交接完成后,会允许劳动者提前离职。贵公司老总因为之前几次的争吵就严格按照标准流程执行,这个作法本身没有什么问题,但会引起劳动者的不满,从而给HR造成更多的麻烦。所以作为HR的经理可以择机调节下,双方好聚好散;
如果公司坚持按照标准流程执行,而劳动者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前提下离开公司,公司可以按照旷工进行处理;
如果员工新入职的公司在没有拿到离职证明的情况下就同意入职,贵公司是可以以“重复劳动关系”来起诉。
工资发放的时间是需要在劳动合同中体现和规定的,公司最好不要延发工资,以免在仲裁中被抓住尾巴。
上述仅我个人建议,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