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下属几家分厂,其中有一个分厂的财务主管于7月24日申请离职,因为找到了一家比较好的单位,那边也要其尽快入职,已商定将于8月1日入职。该员工在之前的工作中和老总多次争吵,老总对他也很恼火。现在老总和她谈了,指出几点:1、离职时间必须是一个月后,期间不允许请假。2、将对其在职期间的财务账目进行审计,如有问题或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的,要追其责。3、考虑到财务工作的特殊性,其在一个月离职后应配合公司方的交接及熟悉工作过程。
该员工因为比较看重新的工作,很想早点离职。
如果她没有达到一个月时间强行离职,就去新单位工作了,我公司应该这么维护自己的权益?如果新单位真的入职了,而没有拿到我公司的离职证明,我公司是否可以起诉该员工和其新的单位?如要起诉,名义是什么?该员工的工资是否可以延后发放,待其交接全部完结后发放?这样做要办理什么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