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一、张先生如果现在想要回该事业单位上班,如果单位拒绝接受,张先生的要求是否能得到劳动法的支持?
问题二、从2010年3月到目前,张先生在一家企业工作,该公司没有和张先生签订劳动合同,更没有缴纳任何社会保险。张先生可以得到哪些应有的福利?
请有相关知识或经验的老师进行解答!谢谢!
九月季秋 2014-07-26 19:22 回复 赞(0) 1楼
本问题请最好咨询当地劳动机构具体处理方式为妥,因各地情况不一,即使给予你回答,也与实情不符。“停薪留职”的规定出自于1983年6月劳动人事部、国家经委关于企业职工要求“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1994年国家重新修订颁布的劳动法内也未做相关的提及,以及2013年重新修订的《劳动合同法》内也未对这类问题涉及。虽未进行明令废止,但也等同于再无“停薪留职”一说。不过,事业单位处理方式或许不一样。
问题解析一:该员工于2010年3月与单位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中,签订的期限是多久?
“停薪留职”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 “停薪留职”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二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超出期限后是否再次提出过申请,如果没有,那么只能算自动离职处理,而单位不会违反劳动法。
第四条、“停薪留职”人员在从事其他有收入的劳动时,原则上应按月向原单位缴纳劳动保险基金,其数额一般不低于本人原标准工资的百分之二十。“停薪留职”,期间计算工龄。
第六条、“停薪留职”期满,本人愿意回原单位工作的,需在期满前一个月向原单位提出申请,原单位应给予安排适当的工作(已关停的企业由原企业的主管部门负责安排);本人要求辞职的,经单位行政领导同意,可以按辞职处理。“停薪留职”期满后的一个月以内,本人既未要求回原单位工作,又未办理辞职手续的,原单位有权按自动离职处理。
至于单位是否拒绝或接受,只能看当时签订的“停薪留职”协议上是如何规定的,劳动法是否支持,就只能看当地劳动部门的处理情况了。
问题解析二:张先生在现在这家企业所应得到的福利与正常职工一样,只是属于劳务关系,因为他并未与你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还必须依照上述的第四条给单位缴回一定的社保基金,若是离开时,应依照劳务关系有一部分补偿金。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具体情况请咨询当地劳动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