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8号《失业保险条例》第三章失业保险待遇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
(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按照以上三个条件:如果是主动辞职人员将不能享受到失业保险金,但如果因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规定而被辞退人员也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会不会带来这样的隐患:计划离职人员干脆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让公司来主动辞退从而享受到失业保险金呢?这样的规定是否合理,是不是促使员工来违反规定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