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常看到解除劳动关系相关的案例。很多HR在执行中的依据就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内容,其中一条就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HR在操作时很重要一点就是公司规章制度是否完善,是否有公示和员工签字,包括在制度和《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当迟到早退旷工达多少天多少次后按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对待。但是不是种种情况都能够写出来在严重违纪范围内的,很多时候也是企业视实际情况灵活而定的。
那能不能如下写?这样写是否有效?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企业能否视员工违反情况而定处理?包括直至辞退?请有相关经验的同学们讨论。
【对于下列行为,公司将视情节的轻重、后果的严重性、员工的态度等进行处理,公司对违纪员工的处罚包括批评、警告、处分、降薪、降职或辞退。
1、违反公司劳动纪律和工作制度,不服从领导工作安排。
2、损毁公司财物或公司重要文件、资料。
3、工作中发生情况不及时通知公司,因此造成事故或损失。
4、未经许可,兼营或兼职与公司相竞争的业务。
5、擅自篡改记录或伪造各类单据、报表、人事资料。
6、向第三方或未授权方泄漏公司信息机密,出卖公司业务、客户信息,致使公司蒙受损失。
7、盗窃公司或同事财物,经查明属实。
8、其他违反本《员工手册》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
没有列出迟到早退旷工处理的条款,是因为在出勤的章节中有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