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与千寻333 2014-07-28 13:55 回复 赞(0) 1楼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用人单位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在办结工作交接时支付。用人单位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至少保存二年备查。
通常情况下,劳动者提前30日书面通知用人单位,是给用人单位时间寻找替代者,以保证工作的延续性。用人单位在保证不影响正常生产运营的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批复员工于什么时间办理交接手续。
而且,一般情况下,员工离职时容易产生懈怠心理,对其他在职员工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用人单位为避免这种情况的发生,也会根据实际情况允许员工于一个月内的任何时间办理交接,完成离职手续。公司按劳动者实际出勤支付报酬不违反规定。这种情况下,建议与劳动者协商,单位的做法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