renard 2014-07-30 16:02 回复 赞(0) 2楼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但是对于什么时间检查,多长周期检查一次好像没有法律规定,要遵医嘱。一般是第1次产检(怀孕12周左右).第2次产检(怀孕16周)第3次产检(怀孕20周)第4次产检(怀孕24周)第五次产检(怀孕28周)、第六次产检(怀孕30周)7次产检(怀孕32周)第8次产检(怀孕34周)第9次产检(怀孕36周)第10次产检(怀孕37周)第11-13次产检(怀孕38周-40周)
仅供参考。
千与千寻333 2014-07-30 15:22 回复 赞(0) 1楼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 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的,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其夜班劳动。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的产前检查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一)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
女职工产前检查应按正常出勤对待,不能按病假、事假或者旷工处理。
(二)孕妇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工作时间之例外
出于个人怀孕期间自觉不适或其他症状前往自行前往医院就诊,且检查内容与产前检查的项目不符的,应视作为病假。
(三)产前检查的次数
为了保证孕妇和胎儿的健康,应按卫生部门的要求做产前检查。其规定时间如下:
(1)由开始妊娠至第6个月末,每月检查一次;
(2)由第7个月初至第8个月末,每月检查二次;
(3)最后一个月每周检查一次,有特殊病者不在此列。
(四)每次产前检查的时间
对于每次前往卫生医疗机构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因往返的距离、排队及实际进行检查所耗费的时间等不同,通常是半天或一天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