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除掉“一年补偿一个月工资,不满6个月按6个月算,超6个月不满一年按一年给补偿”外,还是否有其他补偿呢?
千与千寻333 2014-08-01 13:46 回复 赞(0) 2楼
具体要看是是以什么形式解除的,才能判断是否需要额外支付的补偿
1. 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提出的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2. 过失性辞退,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4)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3. 非过失辞退,需提前30天或支付代通知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必须注意医疗期的期限,关于医疗期: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 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 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2)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另《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六条 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 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 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 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 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