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骏哥李志勇 2014-08-02 16:47 回复 赞(0) 1楼
可以这样来看:
1、诉讼时效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8]11号《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立法精神,劳动者向用人单位追索欠缴的社会保险费,应属于该条第一款第(四)项“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的情形。所以,员工对单位未缴纳社保的追诉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诉讼时效二。对社会保险费中进入社会保险基金部分的欠缴,属于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对此行为的追诉,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的立法精神,不应当受到诉讼时效的限制。鉴于诉讼时效与仲裁时效的立法宗旨一致,职工追缴社会保险费同样不应受仲裁时效的限制。
所以,员工完全可以要求公司补缴1998年-2000年的社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