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部2008年《关于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时间和工资折算问题的通知》第二款规定:
“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
按照《劳动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法定节假日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即折算日工资、小时工资时不剔除国家规定的11天法定节假日。据此,日工资、小时工资的折算为:日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小时工资:月工资收入÷(月计薪天数×8小时)。月计薪天数=(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但是在实际操作中我的月计薪天数一直在按用使用每月真实工作天数,因为我对上述规定一直有个不解的地方——请假或离职的计算会有两种不同方法:
比如,小张本月因私事先后合计请假6天,(本月30日,每周5天工作制,且本月无法定节日、休息日刚好为8天),小张月工资为3000元(低于个税起征点),无提成福利,那么小张的工资应该怎么计算呢?
(1)应发工资=(月出勤天数)÷(法定月计薪天数)×100%×月工资=16÷21.75×3000=2206.9元
(2)应发工资=月工资—(月缺勤天数)÷(法定月计薪天数)×100%×月工资
=3000—6÷21.75×3000=3000—827.6=2172.4
说白天就是”月出勤天数+月勤天数” ≠21.75,永远也不可能相等,因为这就是”分子+分子≠分母“。而且遇到年节、大小月、员工上了一半又离职,算起来就更麻烦。用方法(1)员工可以多得,用方法(2)公司得利。那么请问各位大神,你们在公司核算中是怎么计算的呢?
另外我以前的公司用的是综合工时制,所以我一直没用过这个《通知》的东东,请问这个《通知》是否对标准工时制和综合工时制都有效力,还是说只针对”标准工时制“,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