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调中:对于不愿意转至新公司,并提出离职要求补偿的,可以不给,但同意转到新公司的员工,必须保证其原有的福利待遇及工作年限。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37、根据《民法通则》第四十四条第二款“企业法人分立、合并,它的权利和义务由变更后的法人享有和承担”的规定,用人单位发生分立或合并后,分立或合并后的用人单位可依据其实际情况与原用人单位的劳动者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变更、解除或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在此种情况下的重新签订劳动合同视为原劳动合同的变更,用人单位变更劳动合同,劳动者不能依据劳动法第二十八条要求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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