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有一员工,在公司上班已有十余年,2013年7月因生病(癌症)请假,至今仍未回公司上班,期间公司每月都发放病假工资。从侧面了解,该员工家庭状况比较贫困(公司工会已于2013年7月份去看望并给予一些补助),并且体质比较弱,无法正常上班,只能在家休养。
该员工请假已12个月,公司该如何处理?
小鸟奶爸 2014-08-11 14:52 回复 赞(0) 1楼
十余年是多少年?十五年是一个分界,医疗期不一样的,另外患生大疾病,可申请延长医疗期。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 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劳动部关于贯彻《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的通知》
二、关于特殊疾病的医疗期问题
根据目前的实际情况,对某些患特殊疾病(如癌症、精神病、瘫痪等)的职工,在24个月内尚不能痊愈的,经企业和劳动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医疗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