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请问如下两问题:1、是不是员工与同一家公司签固定期劳动合同工作连续满10年,或者是与员工连续签3次劳动合同,在第3次签订时应该自动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了? 如果公司”不签“无固定期限合同会有什么后果?
2、若在公司与员工签“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背景下,公司想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应赔偿员工的规定是怎样的?这与签固定期限合同公司的赔偿主要区别在哪?
千与千寻333 2014-08-13 16:48 回复 赞(0) 2楼
《劳动合同法》第14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对此,企业应注意两点:
(1)与员工已经连续签订2次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若企业向员工提出再次续签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只要员工同意续签,就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若不与该员工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则自应当订立之日起,企业须支付2倍工资。
(2)若员工连续工作满10年,只要其提出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企业便必须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另外,特别注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5条的规定,若有下列情况,企业必须续订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对于无固定期合同的解除,员工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在具体操作时,企业应注意以下问题:
■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员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时,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规章制度要合法而且详尽,只有这样,才能避免企业在证明员工违反规章制度时,出现举证不能的情况。
■员工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害,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何谓“重大损害”,在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应予以明确,尽量避免笼统概括,从而导致在发生争议时处于不利境地。
■员工存在兼职行为,且该行为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或企业对兼职提出异议,员工拒不改正,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对此,建议最好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或规章制度中规定,员工兼职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行为,一经发现,企业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无需证明兼职行为是否对本单位工作造成重大影响,也无需提出异议。
■员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乘人之危,使企业在违背自己真实意思表示的情况下订立劳动合同,企业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劳动仲裁机构或法院才有权确认劳动合同无效。
■员工被追究刑事责任,企业可解除劳动合同,但“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相关规定,是指被人民检察院免予起诉、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的、被人民法院根据《刑法》第32条免于刑事处分的。而至于员工被劳动教养,根据劳动部的相关规定,企业也可据此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
企业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1款规定进行经济性裁员,除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限制外,若有《劳动合同法》第41条第2款规定的优先留用人员,企业应在裁员时必须优先保留。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结论:只要满足《劳动合同法》14条规定,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企业必须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换句话说,决定权在劳动者手里。而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通俗来说,一般签订无固定期合同要想解除,除非是员工过错在先,否则企业是不能主动解除的。赔偿与固定期限的员工过错解除并无不同,都是按《劳动合同法》47条进行赔偿,如果涉及到08年之前和之后的,则按《劳动合同法》97条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在本法施行后解除或者终止,依照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经济补偿年限自本法施行之日起计算;本法施行前按照当时有关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按照当时有关规定执行。
renard 2014-08-13 16:30 回复 赞(0) 1楼
1.对,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约定可以是协商的,但是也有满足条件必须的。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如果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单位不予签订的,属于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行为,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2.单位非协商而是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而员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的,基本都属于违法解除,要赔偿双倍工资的,这里包括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