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梅子1113 2014-08-16 15:40 回复 赞(0) 2楼
员工不同意与单位续签合同不用赔偿,但是单位先提出无理由不愿意与员工续签劳动合同就需要经济补偿。
第二十一条规定“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签订劳动合同事项协商不一致,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足一年,用人单位有足够证据证明其与劳动者未能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完全在劳动者,且用人单位无过错的,用人单位无须支付两倍工资。但用人单位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须支付经济补偿金。”(深圳市司法实践中,若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拒不签订劳动合同的过错在于劳动者一方,比如有通知签订劳动合同录音录像、经劳动者本人签名的催签劳动合同通知结合其他员工已签劳动合同的证据,仲裁庭、法庭一般就不会支持劳动者要求支付双倍工资的请求)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