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兴之路 2014-08-18 15:10 回复 赞(0) 1楼
病假第一天即开始计算医疗期, 而且是累计计算;
医疗期结束以病假时间的计算为基准, 如工龄满一年的, 则以三个月为限, 若病假累计计算为三个月, 无论是否仍继续病假, 医疗期都结束。 若仍不回来上班, 公司有权解除合同或不发放工资。
医疗期结束以后, 如果员工仍不能回来上班, 用人单位可以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工资, 解除劳动合同并支付经济补偿金。
医疗期有两种:一种是工伤发生后,人保局鉴定给出的医疗期。另一种是职工因自身疾病需要住院的或者治疗的可以享受国家规定的医疗期。你应该属于第二种,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有说明你可以具体享受几个月的医疗期,下面有全文。在规定的医疗期内还没有治疗好的,企业是有权利解除劳动合同,只是要补偿而已。对劳动者而言,给你的建议是跟公司商定在医疗期后申请无薪事假,保留你的社保关系,在住院期间你可以享用医疗保险报销,可以减轻你的经济负担。
第一条为了保障企业职工在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期间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六、二十九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一)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 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二)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 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 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第五条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 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第八条 医疗期满尚未痊愈者,被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问题按照有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