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rm010211 2014-09-02 09:06 回复 赞(0) 4楼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根据这个法释,在劳动合同到期后一个月内,双方都可以随时提出终止要求,会得到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的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五款“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据此,上述第1、第3点情形,单位可以提出终止劳动合同,但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注:不需要支付代通知金)。
关键问题是第2点中的约定是否会得到法律的支持,如果能得到支持,则属于劳动者不同意续订,此时单位要求终止合同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如果得不到支持则需要支付经济补偿。按照法未禁止即可约定的原则,这种约定应当是有效的。当然,这种约定把主动提出续订与否的义务推给了劳动者,客观上对劳动者是不利的,根据劳动合同法立法宗旨与原则,一旦形成纠纷,法律如何裁定在很大程度上将由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决定,法官做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裁决的可能性是比较大的。故这样的约定本身不违法,但不绝对保险。
空手道 2014-08-23 10:30 回复 赞(0) 3楼
看你说的问题,其实是一个劳动合同到期的管理问题,这才是问题的根本。
做为劳动合同主体的公司,以及管理劳动合同的责任单位,人力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对劳动合同的履行情况进行跟踪,这也是本职工作的一部分。应该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与劳动者沟通,以确认是否续签,是公司不同意续签还是劳动者不同意续签,并做好相应的解除手续及经济补偿。不能以法律法规没有要求企业主动提前通知劳动者为由而钻空子。
鉴于此,简单对你所提问题回答如下:
1、这种情况肯定要支付经济补偿,以及支付提前一个月代通知金。
2、你的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合同到期应由企业提出,企业不提出,员工视为未通知继续上班有效。这与劳动合同法的立法宗旨偏向劳动者有关。
3、这种情况公司的风险很大。第一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第二照样存在类似第一个问题的两种经济补偿。
4、这个空子没必要钻,劳动部门也不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