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乖静儿 2014-08-22 11:03 回复 赞(0) 2楼
《劳动法》第六十一条规定“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活动。对怀孕七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这种情况下公司不可以依据不能胜任工作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法》第二十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假、哺乳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据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这一规定,公司不能按照第二十六条 第(二)项“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对公司违法问题,应当到当地劳动局投诉解决。
1、到医院开具怀孕的书面材料证明。
2、拿着医院开具的怀孕书面材料证明到公司人力资源部进行协商,说明《劳动合同法明》确规定,女职工在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辞退女职工,除非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你可以要求调岗或保持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