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公司月中旬接受劳动监察的询问,被查出未支付给员工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要求我们必须从2013年1月1日起至今全部发放给员工。工作满一年的员工有5天年休假也没有让员工享受,要求我们在2014年年底年检时提交相应执行的文件。但是现在老板走劳动监察的渠道可能会不发放员工的加班工资,并且对年的事情也不屑一顾,我们该怎么办
千与千寻333 2014-08-26 10:46 回复 赞(0) 1楼
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强制执行。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