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期员工(销售人员),公司认为不适任,想与其解除劳动合同:(1)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公司应该提取哪些有效证明资料方可执行?(2)如无法提供相应不适应解除劳动员合同依据的,公司与其解除该如何进行赔偿?
千与千寻333 2014-08-26 12:07 回复 赞(0) 1楼
如能证明其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则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如不能证明可以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员工提出的无需支付经济补偿,单位提出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补偿见劳动合同法47条
《劳动合同法》
第36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39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只要出现《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的法定情形之一,企业可以即时解除劳动合同,不需要事先通知员工,不受不得解除劳动合同条款的限制,而且,企业无需向被辞退的员工支付经济补偿;
此处需要注意的是,在试用期内,企业可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但前提是员工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因此,录用条件的设计十分重要,对此,企业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并将其向员工公示并存档,以备不时之需。
所以,公司在试用期辞退员工,必须要证明其不符合录用条件,否则是违法解除,将承担赔偿责任。
企业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8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87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