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ce 2014-09-01 09:05 回复 赞(0) 7楼
回答如下:
我们通常所说的 "加班"一般指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进行的工作。
"加班"是用人单位安排的生产或工作。 《劳动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此规定可以分解出 "加班"的两层含义:首先,安排"加班"的主体是用人单位;其次,员工在"加班"时间内从事的是生产和工作。员工在利用休息时间完成工作任务,内容虽然与生产工作相关,但并不是由公司安排的,跟 "加班"的这一特征并不完全符合。
因为公司并没有强制规定员工必须加班,是否加班全凭员工个人的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或者公司有在规章制度里明确规定“员工因未完成工作任务在休息时间完成”不属于加班,并且这个制度是经工会或职代表讨论通过并公示的,员工也签名确认同意的,在司法实践中通常会认为这是不属于加班的,不用给加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