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规定员工离职,试用期内须提前三天提出,转正后需提前一个月提出书面申请。若员工急辞工,影响到了本岗位工作的进行,企业针对急辞工的员工,是否可以进行适当处理,例如扣取适当工资作为影响工作的补偿?
其实,我也知道,员工工资不能随意扣除,但是我老板就觉得员工本来就应该是提前三十天提出离职,然后做好工作交接,才能办理离职手续,那因为员工的急辞工影响到了工作,企业是否也可以采取相应的弥补措施,不然对企业也不公平。
老板认为, 劳动法保护应该是双方的,不能只保护劳动者,对于企业也应有相应保护。老板还想让我把相应规定写到劳动合同里去,我应该怎么做才能在不违背劳动法的前提下,让老板觉得满意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