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在今年4月份招了一个女员工,今天向她主管说,她怀孕4个月多了,她目前岗位是服装销售门店店员。她现在提出:1、要求公司给她换岗位;2.不换岗位给她经济补偿。
公司要求她继续上班,不同意换岗位,公司里也没岗位可换。公司希望她自己提离职,公司适当给补偿。问题:1.如果她一直请病假不来上班,公司怎么处理。2.如果她提离职,要补偿,公司给补偿的依据什么,需补偿多少。
renard 2014-09-10 23:17 回复 赞(0) 4楼
1.本人支持调岗,公司本着女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应该给与适当的照顾。2.“不换岗位给她经济补偿。”如果是这样说的话,那就让他写书面申请,付补偿金走呗。3.“一直请病假不来上班,”按公司病假规定处理,(要有医生的休******明)进入医疗期,如果医疗期未到,生育了,那就只能待产假、哺乳期结束,这期间该员工没有重大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公司不能辞退。4.如果她提出离职,没有补偿金。5.原则上公司是不能解除三期女工的劳动合同的。
劳动法对哺乳期的规定 一、哺乳期的期限:按照《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以及《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哺乳期一般为12个月,即到婴儿满1周岁哺乳期即结束。《劳动部关于〈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问题解答》中同时规定:女职工哺乳婴儿满周岁后,一般不再延长哺乳期。如果婴儿身体特别虚弱,经医务部门证明,可将哺乳期酌情延长。如果哺乳期满时正值夏季,也可延长1~2个月。二、女职工在哺乳期的权利:
1、《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用人单位不得依照该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五条规定: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九条规定:有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其所在单位应当在每班劳动时间内给予其两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女职工每班劳动时间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哺乳时间和在本单位内哺乳往返途中的时间,算作劳动时间。
4、《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十条规定:女职工在哺乳期内,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不得延长其劳动时间,一般不得安排其从事夜班劳动。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tjhrls 2014-09-10 18:23 回复 赞(0) 1楼
《劳动法》
第六十一条 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禁忌从事的劳动。对怀孕七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安排其延长工作时间和夜班劳动。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五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怀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资、予以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
第六条 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对怀孕7个月以上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以上是有关法律规定,建议在参照一下你们当地的有关法规。
从法律角度上讲,不换岗位给她经济补偿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如果公司不给换岗,希望他离职,属于公司提出辞退或公司提出协商解除,是要付补偿金的。 如果岗位不属于劳动强度较大或不适合孕妇工作的岗位,公司要求她继续上班,公司可以不同意换岗位,如果她一直请病假不来上班,两种方式,1、进入医疗期,医疗期满不能上班解除合同,公司要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金(相当于经济补偿金的50%-100%),2、按泡病假处理,相当于旷工,按违纪处理。如果她提离职,是不需要支付补偿金的。
当然,从情理上讲还是要适当照顾,比如调换岗位或减轻工作量,但这只是情理,不能无限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