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
我们是一家建筑公司,公司只有营业执照,规模45人左右,设立综合管理部,分管人事行政事宜,6月26日我到公司入职作为人事主管,当时公司领导承诺要3个月转正,7天试工,7天后签订劳务合同,不欠劳动合同的原因是我不是本科学历,社保也是一年以后缴纳。而我是管理合同的,对于我的合同问题,多次跟公司部门领导交涉该如何签订,我不能自己给自己签订,领导的态度就是签不签都一样,说是让助理给签,可是也一直没签,合同的问题也一直搁置。8月底我跟部门领导沟通了辞职的意向,当时领导的意思再干一段时间,9月5日,我填写了辞职申请,整理了交接单,领导依然没批,9月14日我提出病假,将交接单传送给助理。另,公司15号发工资,经常拖欠工资。对于离职人员的薪资是3个月后发放的。
请问,对于我这种情况,想要离职索要赔偿是否合理,该通过怎么样的渠道,要承担怎样的风险?请牛人指点!我仔细查阅了劳动法,关于离职问题,试用期内是可以提前3天提出离职的,而公司无辜扣押工资是不合理的,对与不签劳动合同是要进行赔偿的,但是我是公司合同的负责人,我会不会有连带责任这点不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