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好!
我们是集团公司下面的子公司A。现所有员工都是与A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现因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新成立了子公司B,一些员工需要到B公司任职,因此涉及到重新签订劳动合同。(AB公司在同一城市)。
请问大大,重新与这些员工签订劳动合同需要注意什么?需要与他们协商吗?需要付补偿金吗?另我们领导问,可不可以按他们新入职A公司的时间来签订。比如说员工C是14年1月1日入职的。在与B公司签劳动合同时,也签成14年1月1日开始。这样有什么风险?重新签订以后,他们的司龄是按在A公司任职的时候开始计算,还是在B公司任职的时候开始计算?AB是属于同一集团公司。
另:我记得之前讲劳动补偿金的时候有一个案例是一名员工在一家公司任职十几年离职的时候,他也是在同一集团公司的子公司变岗几次,应该怎样算补偿金的。上面有一些解答,但是我找不到了。呜。。。。。
renard 2014-09-16 18:28 回复 赞(0) 1楼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