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社保,平时、周末、法定节假日加班也没加班费,2014年2月10号进公司,2014年9月30出公司,试用期一个月,试用期工资的2600,2014年3月10号转正,月工资是2900,如果劳动仲裁能得到哪些相应的补偿?(补充一点:公司是按每月上28天算做满勤,例如9月份是30天,扣除28天满勤天数,剩余2天算休息,如遇到当月有国家节假日或者公司因生产放假都算是个人请假)
由于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社会保险法》不是很了解,想在这里请假各位前辈能帮忙做个详解分析,谢谢!
renard 2014-09-24 12:14 回复 赞(0) 1楼
可以整理一切具有劳动关系的证明,去仲裁,要求补发加班费(提供确凿的证据)无劳动合同双倍赔偿金。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