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09-26 10:32 回复 赞(0) 1楼
1、从个人角度,不太推荐这种做法,因为如果员工一旦举出证据,既成事实劳动关系。
2、从职位角度,有些职位我觉得可以设立考察期,但必须明确这是作为入职前面试的一个环节,而不是报到(切记切记,特别不能发书面通知)。——举个例子,像我们公司招聘小车驾驶员,那我觉得考察几天看看其驾驶水平,并无太多不妥,但我一再跟所在部门强调,这是面试考察的一部分,绝不能发书面甚至通知说是来报到。
3、从第2点来看,你的第二个问题就很明显了,不包括。
4、最后,我们HR不能盲目帮老板坑人,如果只是一般的岗位,不建议这样做。因为既有单位的面试甚至笔试,有的单位甚至有几轮面试,而且还有试用期保底,单位何苦与员工计较这3天?给人感觉这公司不厚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