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9月,我们公司新来一位员工,原单位是事业单位,社保仍由原单位交纳,算是停薪留职吧。公司与其签了一份劳务合同。当时咨询律师,建议是劳务合同。合同为期一年。现在公司想让这位员工走人。请问:如何处理,对公司最好。
夏暖Ml 2014-04-03 14:55 回复 赞(0) 1楼
先说说我个人的意见,我百度了劳务关系:是劳动者与用工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由劳动者向用工者提供一次性的或者是特定的劳动服务,用工者依约向劳动者支付劳务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的法律关系。 劳务关系是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平等主体,通过劳务合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该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和其它形式。其适用的法律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但是看到一些关系应用,用人单位中的待岗、下岗、内退、停薪留职人员,在外从事一些临时性有酬工作而与另外的用人单位建立的劳务关系。由于这些人员与原单位劳动关系依然存在,所以与新的用人单位只能签订劳务合同,建立劳务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8条规定:“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内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上述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已被视为劳动关系。
所以现在我认为当初律师虽然建议签劳务协议,但按照关系来看也算是劳动关系。这样如果要辞退这人的话,给其经济补偿为一个月的工资。
大家都来说说你们的意见,我参考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