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辰love莲莲 2014-09-29 11:49 回复 赞(0) 2楼
举例1:某员工于9月1日以书面形式向公司提交离职报告,并注明9月30日正式离职;无法律风险,公司和员工需要在一个月中做好相关的工作交接就行,同时结果也不因公司是否同意而发生变化,9月30日即为离职日期。
举例2:某员工于9月1日提出离职并注明9月15日离职,明显不符合提前30天告知义务,公司原则上可以不同意(一般都同意),结果可以协商一致而定,虽然属于协商解约,但因员工主动提出也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
当然如果员工9月初提出离职,办理交接日期延长到1个月以后,结果也是协商而定,公司有权做决定。
综上所例,不一定非要按照提前30天来操作,前体是需要协商一致,而且需要员工主动提出申请,如果单位主动提出协商解约就会涉及到经济补偿了
smalllover 2014-09-29 11:28 回复 赞(0) 1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