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是我看到的一个案例,不知怎么回答,提请各位牛人帮忙解答一下。
案例:我于2013年1月入职一家公司,岗位是销售人员。3个月试用期转正后,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其后一直催促公司签订合同和购买社保,公司都以各种事由,百般推诿,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今年年初,由于工作的需要,公司派我外出学习,参加业务培训,并拟定了一份为期两年的培训协议,要我签字。请问公司在与我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要我签字的这份培训协议合法吗?
冯勇Travisfoley 2014-09-30 14:12 回复 赞(0) 6楼
沙燕飞 2014-09-30 11:40 回复 赞(0) 4楼
这个案例需厘清几个要点:
1.双方之间为事实劳动关系:虽然双方没有签订劳动合同,但改变不了事实劳动关系的特征,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即双方劳动关系的建立是以实际用工为基准,而非劳动合同的签订;
2.关于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劳动合同法》第十四、八十二条明确了不签劳动合同的后果,即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超过一年的视为无固定期限的合同;
3.关于培训协议是否有效:培训协议存在的基础是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存在,而非劳动合同;因而培训协议的是否有效是以培训协议内容的合法性为首要,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的才可以与员工签订可约定服务期的培训协议
4.培训金额与服务期相匹配:
《劳动合同法》对服务期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应当理解为服务期的长短可以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但是,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要遵守两点:第一,要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不得滥用权利;第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劳动报酬。
【延伸解读】
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的培训是有严格的条件的。
(1)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同时,这笔专项培训费用的数额应当是比较大的
(2)对劳动者进行的是专业技术培训,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比如从国外引进一条生产线、一个项目,必须有能够操作的人,为此,把劳动者送到国外去培训,回来以后干这个活,这个培训就是本条所指的培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必要的职业培训不可以约定服务期,也就是说不包括职业培训。
(3)至于培训的形式,可以是脱产的,半脱产的,也可以是不脱产的。总之,不管是否脱产,只要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的钱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就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不想做坏人 2014-09-30 09:51 回复 赞(0) 2楼
第一,劳动合同和培训协议没有关系,虽然你没有签劳动合同,但是你与该公司已经存在事实劳动关系,你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的主体身份是没有问题的。所以,即实没有书面签订劳动合同,也是可以签订培训协议的。劳动合同适用于劳动法律关系;培训协议适用于民事法律关系。
第二,培训协议合不合法主要还要看其中的条款是否违法,是否符合民事法律中的权利对等原则,如无违法条款则培训协议有效。如有违法条款仅违法条款无效,不能代表整个协议无效。
你这种情况,没签劳动合同,主动权在你手里,你什么时候想干得不爽了,你就去找劳动局仲裁要双倍工资。如果觉得公司有发展前景,上司啊老板都还可以,也没少你工钱。你就好好做好自己的事就行了,没签书面劳动合同对员工是百利而无一害。
所以,培训协议嘛,无所谓的,签吧,没多大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