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音桥 2014-10-08 12:12 回复 赞(0) 1楼
1、先摸清法律:(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另行安排的其他工作,才能解除劳动合同,并且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上海市根据《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需另支付不低于本人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2)第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作为单位提出的,也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2、从上面法律条文来看,单位预留12个月以后,因为原岗位已有人代替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依据是不充分的。而且其中存在疑点在于单位是否明确书面通知过本人,岗位仅预留12个月,到期后如何处理(暂且不看合法性和有效性)。所以,从各个方面来看,单位可以采取的措施并不多,以三十六条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是相对来说比较有效的。
3、协商解除劳动合同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向老板澄清这么做的理由和利弊,经济补偿金的标准老板是否能够接受。(能接受最好,不能接受得找员工协商)
(2)将老板的意思反馈至员工,如有经济补偿金老板嫌高的情况,需与员工协商谈判。并在其他方面HR考虑采取补偿措施。
(3)两边沟通好之后,汇报老板并进行操作。
(4)订立书面协议,明确解除意向表达、解除的时间节点、经济补偿标准、双方接受并签字确认。
(5)根据签订完整的协议,申请补偿金支付并办理离职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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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协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控制好双方情绪,本着好商好量的态度,避免将事情恶化。不能盲目站在公司立场强压员工(会失民心),也不能完全偏袒员工(自己饭碗不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