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给一位员工缴纳住房公积金,从公司财务领取2200元。因领取时间有点晚。因此,人事专员就没有去缴纳。就将这部分现金放在办公室的抽屉里并锁起来。结果第二天,公司整个办公楼被小偷光顾。将人事专员的现金全部偷走,同时也光顾了董事长办公室。盗取相关物品。
被盗发现后,人事经理立即将情况汇报公司领取并报警。在追查20多天后,小偷被抓到了,现金没有追回,其他物品被追回。公司要求现金由人事专员全部承担。人事专员认为自己有责任,但不是自己全部责任,希望公司能谅解和给予支持,最后公司没有答应人事专员的请求。人事专员无奈的承担了损失。
2、公司在给同事租赁房屋,有押金一说,押金3000元,当时办理人员现转到其他部门工作,将租赁相关信息转交人事专员,租赁房屋内,部分物品被损坏,房东表示,押金不予退还。人事专员将问题反馈给公司领导。领导意思是去看看,让房东写出损坏物品的名称,以及维修单据。房东不在本地,联系上和不联系上,结果是一样的,不退押金。此事就这样推延到该员工离职,该员工离职后,工资是每月20日发放,可过几天,该员工一直未收到工资信息(工资卡),一问公司财务,说是公司老板的意思,没有办理好押金的收回,应由人事专员负责。工资暂时不予发放。
请教各位老师,遇到上述情况,作为该人事专员,应如何处理,该怎样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