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燕飞 2014-10-18 13:24 回复 赞(0) 4楼
1.经济性裁员是用人单位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的主要方式之一。凡是实行劳动合同制的国家,都或多或少允许用人单位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劳动合同,其原因是法律赋予了企业经营自主权。我国劳动合同法允许一定条件下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其原因也是企业享有经营自主权。企业的经营自主权不仅包括生产自主权,也包括用人自主权。用人自主权是企业经营自主权的重要内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需要招用人员,也可以裁减人员。如果企业在生产经营困难等情况下不能裁减人员,那么企业的经营自主权就没有办法落实,也会使企业背上冗员的包袱,无法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进行公平竞争。
2.经济性裁员就是指企业由于经营不善等经济性原因,解雇多个劳动者的情形。对经济性裁员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经济性裁员属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一种情形。
第二.进行经济性裁员的主要原因是经济性原因,而不是劳动者个人原因。
第三.经济性裁员只发生在企业中。
第四.构成经济性裁员必须要一次性解除法定数量的劳动合同。
3.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条件:
为了尽量缓减经济性裁员对劳动者和整个社会的安定团结造成的冲击,劳动合同法延续了劳动法关于经济性裁员的程序性规定,要求用人单位进行经济性裁员必须履行一套法定程序。这些法定程序是有顺序的,须全部履行。
第一.必须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并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
第二.裁减人员方案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
艾米丽杨洁蓉 2014-10-17 15:59 回复 赞(0) 2楼
1、裁减人员20人以上的,可以适用经济性裁员,提前30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再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裁员方案,最后与裁减人员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经济补偿金。
2、裁员时需注意部分人员是不能使用经济性裁员的: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法条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