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信很多民营企业都面临同样的情况,试用期不购买社保,签订劳动合同时大家是怎么在合同约定相关条款的?
事件起源,单位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为3年,前3个月为试用期,但合同签订后,财务反映,试用期没有购买社保,为了不给员工持有相关证据,建议合同起始日期以购买社保当月为准,但同时又要求员工入职2周内,人事部必须与员工签订合同。
但本人认为,如真发生劳动仲裁,员工持有工资单和工作文件,证明其在合同期前已在职,除面临未购买社保问题外还需要面临试用期没有签订合同的风险,领导认为,和辩解为此期间是培训实习期,不是试用期,所以没有购买社保,但此法确实未曾接触也存在法律空白,所以,想和各位交流一下,大家一般怎么规避劳动合同里试用期的问题的?若真如财务建议的方法操作会面临怎样的法律风险?
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