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公司有个财务主管在公司有8年了,去年考取了中级职称,今年应聘上了一家有政府背景的审计单位,其确认入职后就提出辞职,按照劳动法的规定是要提前一个月申请离职的,他在递交辞职报告后一周内就不来正常上班了,直接去下家上班了。因为其的岗位比较特殊,财务工作主要由其主持,其的急速离职给公司的正常运转照成了很大的影响,后招聘了一名会计,他就来了一天就行了交接,这么多的工作就直接交给了新来的会计,新会计消化不了亦只好离开,三番五次。
我们老总对此事非常恼火,之前和那名财务也闹的不愉快,现在老总的意思是财务人员按照他的想法最起码要三个月才能交接清楚的,公司和国家规定都是要一个月的,她这么几天就走了,公司的财务整条线直接瘫痪了,公司只能请分公司财务经理过来协调做账。老总要求我们人事部门对其进行追述:1、由于她的离职给公司照成的影响及经济损失(包括分公司财务经理过来协调做账事宜的费用)2、追述她和现在单位的责任(属于双重用工,因为他的劳动关系现在都没有解除,时间都过去两个月了)
我先咨询一下,现在这个事件的操作中有哪些是成立的,哪些比较牵强,具体实施程序是什么样的,还有何好的建议。
红尘醉弥勒徐胜华 2014-10-21 19:36 回复 赞(0) 1楼
个人认为,有几点需要考虑:
1、首先,员工提出离职,原则上是一个月的时间,如果员工违背这条原则,自离的,给公司造成一定的损失,是可以追诉责任的。
2、其次,员工提出的离职日期,在一个月内的,因员工未在公司工作,且去其他单位工作的,这属于双重劳动关系,给本公司造成损失的,是可以要求员工及其工作的单位给予赔偿。
3、再次,员工离职日期起超一个月的,即不存在劳动关系,所以,现在追诉只能是前一个月的成立。
4、最后,员工当月的工资可以暂扣,员工是否与公司签订过相关的保密协议等,如果有,还可以追责。当然了,如果员工没有赔偿相关的损失,诸如社保转移,公积金转移单,离职证明等可以暂扣,等相关交接手续及协商处理完毕后,再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