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软件企业做人事主管,公司在创业阶段,IT行业加班比较多。以前由于规模小,只有30多个人,考勤是1:1调休,即9:00上班,今天上班晚来了10分钟,就晚10分钟下班。这样不利于统一管理,后设置月全勤奖,奖励金额200元/月,目的是鼓励员工正常出勤,毕竟早上才是精力最充沛,思路最清晰的时候。但由于技术人员比较多,加班多,为了达到设置的目的,故全勤奖要求当月休息时间不超过当月的公休日可获得,平日加班不算,避免员工为了全勤故意拖延加班的情况。
一名主管级人员,应上月休假时间超过公休日时间,没有获得全勤,提出异议,说全勤制度不公平,平时的加班也应该要冲抵当月的加班,够冲抵的就有全勤奖。当初设置全勤奖,制度订下来全体员工签了名,无异议,现在又来质疑,甚至提出上诉要求改变,我该如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