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总:您好!
我是王玲玲,在中节能山西潞安光伏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时间为2014年4月9日—2014年7月11日。
工资情况及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整理的内容如下:
第一,月工资为3290元,扣除五险一金后工资为2800元。
第二,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在此前提下是不存在试用期的,所以每月的工资应按100%付,公司需要支付我工作期间剩余20%的工资,合计1680元。
第三,公司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二倍工资从2014年5月9日算起,至7月11日止,共计两个月,工资差额合计6580元。
第四,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公司没有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我,所以公司需要支付我一个月的工资即3290元。
第五,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照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所以公司需要支付我半个月的工资及1645元作为经济补偿金。
第六,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所以公司需要支付我3290元作为赔偿金。
综上所述,公司需要支付补偿金和赔偿金等共计16485元(人民币大写壹万陆仟肆佰捌拾伍元整)。
这是一个因为工作不称职被我们辞退的员工,发过来的邮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