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angjiawang 2014-09-05 09:07 回复 赞(0) 2楼
我个人认为,这里边存在一定的法律风险,如三月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所以,这已经存在风险
第二,在试用期内,提前三天通知企业,就可解除合同,你们给批准为9月1日,如果员工同意倒没有什么,员工不同意,也存在风险。
第三,试用 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单位可以解除合同,而你们只以态度差, 这不能有效地证明,故可能存在风险
但当然,若员工不提出异议,那应当没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