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教一个问题,公司已经招聘一名员工,劳动合同已签三年,其中试用期三个月,现已经上班15天,发现其不能胜任此工作,今天口头通知其结工资,结果这人耍起无赖,说要公司赔偿他,便坐在哪里不干活了,对于以上事情我们在处理时要注意些什么?请给与建议,谢谢!
夏榆 2014-11-10 09:44 回复 赞(0) 1楼
1、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用人单位需要提供“不胜任工作的证明”。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建议在招聘时,能够准备完整详细的招聘岗位说明书,以便在试用期发现员工不适合工作岗位时,能够提供出相应的依据
2、应该支付员工在工作期间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八条 ……,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