千与千寻333 2014-11-11 10:06 回复 赞(0) 2楼
在现实中,常见的劳动合同变更事由主要有调职、调岗、调薪。主要有一下情况:
1、劳动者患病或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调整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用人单位可以与劳动者协商其岗位、职位与劳动报酬。
企业对员工的岗位、职位、劳动报酬进行调整,一般要先与员工协商,若达不成一致,企业如果单方面对员工进行调岗变薪,就必须要证明其调岗变薪具有“合理性”。
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
根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489号,以下简称《规定》)确定的原则,现就有关问题作出如下补充规定:
一、《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称“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系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的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
(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
(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经济补偿和赔偿金的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可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第四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综上,公司不能对单方面调岗做出合理解释,未按合同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员工工资,员工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据《劳动合同法》38、46条)要求单位根据工作年限给予经济补偿,并要求单位补足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还应该按应付金额的50%-100%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85条),员工应该向当地仲裁部门申请援助,并保留好劳动合同、调岗等相关证据。